说起“弹幕”,想必各位朋友一定不会陌生。今日,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@京法网事发布消息,北京知产法院在近期就审理了“弹幕”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,一起来了解一下。
据悉,B站所属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申请注册“弹幕”商标,商标局及原商评委均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(三)项驳回其注册申请。该公司不服该决定,再次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而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据天眼查网站显示,哔哩哔哩所属公司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
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“弹幕”一词通常指网络视频中屏幕上所飘过的网友评论,“弹幕”指定使用在“广告;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;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”等服务上,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,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,难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功能,不能作为商标注册。在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(三)项中规定,“其他缺乏显著特征”的标志,不能作为商标注册。
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@京法网事表示:“作为商标申请人,为了取得更好的营销效果,将传播热度高、吸引眼球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是商业选择的结果,但是,纵然奇思妙想层出不穷,商标的基本功能和属性亘古不变,正所谓“商标千万条,合法第一条”。商标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谨慎和理性,避免“洪荒之力”付诸东流。”